「同志釋經」似是而非之處
聖經較明顯定同性戀為罪的經文有以下各處︰創世記19:4-10關於所多瑪城罪惡,利18:22和20:13的禁令,羅1:24-27,林前6:9-10 和提前1:10,同志釋經就是對這幾段經文支持同性戀的新解釋,他們希望說服自己,也希望說服信徒以為這幾段經文都不是論及同性戀,而是其他罪行; 即使說同性戀為有罪,也只適用於猶太人的律法時代,不能應用於現在的恩典時代。
聖經較明顯定同性戀為罪的經文有以下各處︰創世記19:4-10關於所多瑪城罪惡,利18:22和20:13的禁令,羅1:24-27,林前6:9-10 和提前1:10,同志釋經就是對這幾段經文支持同性戀的新解釋,他們希望說服自己,也希望說服信徒以為這幾段經文都不是論及同性戀,而是其他罪行; 即使說同性戀為有罪,也只適用於猶太人的律法時代,不能應用於現在的恩典時代。
繼反賭波、民主運動外,同志運動對教會(不論是基督教或是天主教)的衝擊已來了!這一仗橫掃西方社會,狹人權、自由而來的同志運動,我們如何應付?
「同志運動」或稱「同性戀權利運動」是指一個集合了一批公民權利組織、人權組織、支持同志團體及一些政治家,為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人士等爭取社會人士對他們的接受、包容及平等的運動。即使運動被稱為「同性戀權利運動」,但參加人士不獨是單單為同性戀者爭取權益,還會為其他性小眾人士宣揚其權利。
6月3日:本社接獲消息,指「民間人權陣線」(下稱「民陣」)人權小組決定撥款印製代表同志訴求的彩虹旗、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單張,以及安排同志團體和婦女團體在七一遊行當日帶頭。
上世紀八十年代末,美國的時代週刊在一年一度的風雲人物選舉中,選出「地球」為當時得令的「風雲人物」,原因是環保熱潮正鬧得如火如荼。多年前一個電視廣告,同樣叫我記憶猶新,廣告裡的小孩子這樣訴說:「地球先生病左喇……保護環境,救救地球。」
民政事務局將於本年4-6月就「性傾向歧視條例」進行大型的電話調查,藉此了解市民對不同性傾向的看法,並聲稱若得逾半受訪者的支持,便會展開立法程序。然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極具爭議性,它不但對社會造成深遠的影響,在教育方面亦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同志組織以及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一方經常宣稱,此法例只規限僱傭、教育、提供服務及設施、租住房屋及加入會社幾方面、範圍有限。[1]言下之意,《性傾向歧視條例》對市民的自由不會有什麼限制,更不會限制言論自由,立法以後仍然可以發表反對同性戀的言論,不會受到法例的懲罰,事實真的如此嗎?
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之風越趨熾熱!就著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政府近期舉動頻仍,值得各界人士關注。
香港基督徒學會胡露茜總幹事在《思》2005年1月刊登的文章《同志身上的基督》,筆者看後有一些感想,希望與主內同道分享。
明光社聯同香港性文化學會剛於2007年2月至5月舉辦一連13堂的「性神學證書課程2007」,幫助神學生、教牧同工及信徒領袖回應當代的性革命對社會及教會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