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性倫理

「同志釋經」似是而非之處

何善斌
03/09/2003

聖經較明顯定同性戀為罪的經文有以下各處︰創世記19:4-10關於所多瑪城罪惡,利18:22和20:13的禁令,羅1:24-27,林前6:9-10 和提前1:10,同志釋經就是對這幾段經文支持同性戀的新解釋,他們希望說服自己,也希望說服信徒以為這幾段經文都不是論及同性戀,而是其他罪行; 即使說同性戀為有罪,也只適用於猶太人的律法時代,不能應用於現在的恩典時代。

「同志」的「彩虹」

Amanda
15/07/2005

「同志運動」或稱「同性戀權利運動」是指一個集合了一批公民權利組織、人權組織、支持同志團體及一些政治家,為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人士等爭取社會人士對他們的接受、包容及平等的運動。即使運動被稱為「同性戀權利運動」,但參加人士不獨是單單為同性戀者爭取權益,還會為其他性小眾人士宣揚其權利。

去掉家庭金鐘罩?

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家庭的影響
余國富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0/05/2005

上世紀八十年代末,美國的時代週刊在一年一度的風雲人物選舉中,選出「地球」為當時得令的「風雲人物」,原因是環保熱潮正鬧得如火如荼。多年前一個電視廣告,同樣叫我記憶猶新,廣告裡的小孩子這樣訴說:「地球先生病左喇……保護環境,救救地球。」

教育界不容忽視的《性傾向歧視條例》

樓曾瑞
明光社董事會主席 迦密主恩中學校長
20/05/2005

民政事務局將於本年4-6月就「性傾向歧視條例」進行大型的電話調查,藉此了解市民對不同性傾向的看法,並聲稱若得逾半受訪者的支持,便會展開立法程序。然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極具爭議性,它不但對社會造成深遠的影響,在教育方面亦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性傾向歧視條例》不會限制言論自由?

麥沛泉
性傾向歧視立法關注組召集人
20/05/2005

同志組織以及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一方經常宣稱,此法例只規限僱傭、教育、提供服務及設施、租住房屋及加入會社幾方面、範圍有限。[1]言下之意,《性傾向歧視條例》對市民的自由不會有什麼限制,更不會限制言論自由,立法以後仍然可以發表反對同性戀的言論,不會受到法例的懲罰,事實真的如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