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慎防逆向歧視

06/11/2025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陳弘毅:相對同志框架 反性傾向歧視法更迫切

  (明報. 6-11-2025)

不要歧視任何人(包括同性戀者、跨性別者、不同宗教和政治觀點的人士),勿令某些人因為他本身的身份或言論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相信這是現代社會大家都支持的價值觀,問題是如何界定何謂歧視?以及用甚麼方法去處理不同的意見和不同身份人士的福利問題?反對歧視驟耳聽來當然是好事,但外國許多反歧視的條例和措施,卻造成了對不同意見和宗教信仰人士的歧視(即逆向歧視,可參考歧視條例個案 | Page 2 | 明光社),以及不少有爭議的訴訟和公帑的支出,大家不能只聽見一些漂亮的口號便立即表態支持,必須詳細了解其真正的內涵,並且花點時間了解同性戀運動過去幾十年在西方的發展以及其策略。

同運4C(可參考同運4C | 明光社)是指同性戀運動(以及隨之而來的跨性別運動)的四個戰略重點,就是改變文化(Culture)、學校(Classroom)、法庭(Court)和教會(Church),從而改變大眾對同性戀及性解放的觀感。包括將同性戀的行為正常化;將肛交等行為的危險性淡化;將不贊成同性戀行為、支持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人士污名化;以及將一些對異見人士的打壓合理化。 

我們一直認為對於同性戀者(以及所有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例如出版、集會、結社、言論、宗教信仰、選擇職業和居住等自由;以及接受教育、醫療、社會福利、個人財產、選舉以及被選等公民權利應給予合理的保障。但婚姻涉及的不單是權利,也包括制度,而現行婚姻制度涉及性別、年齡、血緣、人數和次數等多項因素,不能單獨將其中一項抽出來當作基本人權而忽略其他,是否承認同性婚姻並非人權問題,是制度問題(可參考社會上支持同性婚姻的常見問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婚姻制度並不相同,香港並沒有憲制責任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婚姻制度應否改變、一些本來只屬於現行婚姻制度可以享有的權利和福利不應訴諸法庭或輿論,而是應該交由全體市民深入討論、並經過立法程序去決定。而同性戀伴侶一些個人權益可以透過其他方式,例如緊密關係授權去處理(可參考公開聲明:維護男女婚制獨特性 肯定緊密關係授權 | 明光社)。 

至於是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必須先考慮同性戀群體在香港是否受到特別不公平的對待,以至需要用獨立的平等機會條例來予以特別的保障,因為社會上有許多不同的少數或弱勢群體(例如不同宗教、政治傾向、環保信念、素食主義、難民、不同性傾向、以及跨性別……),實在多不勝數,哪個群體需要立法保護必須看看社會的實際情況,因為受平等機會條例保護的群體是會有特殊保障的,例如透過騷擾和中傷言論的條款可以處罰反對同性戀行為的人士,以及將對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的差別對待當作歧視。其實今時今日香港的同性戀者要公開身份並不會招致人身安全的問題,有些不贊成同性戀的人士面對的非理性攻擊和惡毒的謾罵可能更多,而在外國有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國家,因為宗教和良心的緣故而反對同性婚姻、不願意為同性婚姻提供服務的人士卻因此被檢控、受排擠、攻擊的情況十分嚴重,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擾和實質的傷害,大家不能不察。同性戀者的基本權利應受保障,但毋須以性傾向歧視條例給予特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