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緊密關係授權回應同性伴侶裁決
因應終審法院的裁決,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建議透過立法方式讓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可以在新設立的機制下登記,在法律框架內承認其同性伴侶關係。終審法院過去多年以來的裁決自相矛盾,一方面強調香港並沒有憲制責任承認同性婚姻,以及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但法院卻一步一步將一些原本只屬於香港現行婚姻制度下有關異性配偶的權利和福利,包括合併報稅、公務員配偶福利、以配偶身份申請公屋、居屋和享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保障等,給予在海外註冊而香港並不承認的同性伴侶關係,政府在沒有廣泛諮詢之下,貿然提出了的登記制度,在立法會引起很大的迴響,多個主要政黨和不少議員都反對,通過機會很微,但我們期望政府不會不了了之。
一直以來,對於有關同志運動的議題,本社的立場都十分清晰,但並非如外界某些人士所說是極度「反同」,本社只是從基督教信仰的角度反對同性婚姻和同性性行為,但願意接納和關心同性戀者,以及正視他們的基本權益。而從公共政策的角度,我們反對同性領養,因為這會間接製造了更多透過捐精捐卵代孕出生的嬰兒,令他們一出生便被剝奪由親生父親及母親共同撫養下健康成長的基本人權,近年在海外已有愈來愈多在同性婚姻下成長的一代,在成年之後站出來表達他們因為無法知道自己的父親或母親是誰,以及無法得到父親或母親的愛而感到抑鬱和沮喪的經歷。同性領養是嚴重剝奪和侵犯將會出生嬰兒權利的行為,而維護這些無法為自己發聲嬰兒的權利,是所有重視兒童權益的團體和個人的責任。
至於有人形容我們「恐同」,這些只不過是情緒性的批評、甚至是抹黑,我們從來不懼怕、亦不抗拒和同性戀者和同志團體接觸,更不會歧視同性戀者,亦樂意與他們交流,我們亦都認識很多同志團體的代表,大家見面時都是有傾有講的。因為反對不等如歧視,尊重不等如贊同,我們相信這是在多元社會與不同群體交往的應有態度,這亦是多年以來我們一直的堅持,若大家有興趣了解我們一直以來的觀點和論述,可以到明光社的網頁瀏覽。
對於政府今次的建議,我們認為等如間接承認了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關係,在香港法律的框架下有一個特殊的身份,可以享有許多猶如異性婚姻的權益,這與終審法院或政府一直強調香港沒有憲制責任承認同性婚姻自相矛盾,亦為將來同志團體再進行司法覆核時提供了更為有力的理據。根據外國的經驗,這種類似民事結合或公民伙伴的法律權利,最終皆會成為邁向同性婚姻的踏腳石,因為當同性伴侶在法律框架之下,幾乎已享有一切本來只應是異性婚姻才可以享有的法律權益,他們必然會問為何不可以名正言順承認這就是婚姻,進一步必然會問為何不可以領養子女?
一直以來,明光社認為,在一個多元的社會,在不影響第三者(特別是兒童)權利、以及不動搖現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情況下,應該盡量尊重市民在私人事務的自主權。但若涉及公共事務,如婚姻制度和社會福利,就必須交由全體市民公開討論,因為婚姻從來不只是兩個人的事,而是涉及社會上不同群體,包括政府、商業和公共機構以及兩個人的家庭成員。在香港,涉及婚姻的法律多不勝數,當兩個人建立了婚姻關係之後,便會享有許多來自公帑的資助,例如只要符合其他相關要求,便可以一起申請公屋、居屋、綜援、公務員配偶福利和合併報稅等等,這些公帑都是納稅人辛勞的貢獻,應如何分配納稅人是有權表達意見,不應由法庭越俎代庖。不少香港人不反對兩個同性伴侶一起生活,並不代表大家同意要用公帑資助這種關係。
明光社早在2018年已正式提出以緊密關係授權的方式,建議讓所有成年市民可在婚姻和血緣以外,選擇自己最信任或關係親密的人,在有需要的時候代表自己處理包括醫院探視、醫療決定、財產及生活安排、遺體和骨灰處理、以及身後事等,透過簡化申請程序,獲得政府機關的承認,保障各種緊密的人際關係。緊密關係並不特別肯定某種性關係的型態,而是平等對待一切緊密關係,例如契爺契仔、金蘭姊妹、同性伴侶,而獨居長者最信任的可能是牧師、神父,又或是多年好友,政府不用制定量度關係緊密的準則,而是由市民主導授權給自己選擇的人,在維護緊密關係者的基本權益之同時,符合維護現行男女婚姻獨特性的原則。希望政府及立法會從善如流,以緊密關係授權的方式,而非任何承認海外同性伴侶身份的登記制度去回應終審法院的裁決,至於同性伴侶的遺產問題,若雙方真正信任對方,及早訂立遺囑就可以順利解決,毋須自尋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