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變性人

變性人 跨性別

同志(LGBT)運動中的「T」可指變性人(Transsexual)或跨性別(Transgender),主要關乎心理性別,而非性傾向。跨性別是總稱概念,涵概任何兩性以外的性別身份:酷兒、變裝、性別流動等。

變與不變——Omena:我只是平凡人

11/07/2013
對於變性議題,人們很快便把焦點放到變性手術上,但可別忘了經歷其中的都是有血有肉的人。他們所面對及經歷的掙扎都不足為外人道。外人以為變性手術就是一切;然而,他們有不同的想法,而且選擇了不同路。就讓我們進入他們的內心世界,聆聽他們這一路走來的經歷。可別忘了,他們同樣都是上帝疼愛的人。

Omena:我只是平凡人

W案判決以後—下一站:立法機關及社會的討論

11/07/2013

終審法院5月就變性人W案件的判決,引起社會很大迴響,法庭認為法律要反映社會的轉變及當今社會的情況,但法庭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香港社會對婚姻觀念已改變,只在判辭第18段指出世界很多國家、地方已接受變性人婚姻的情況,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香港人已接受變性人婚姻。事實上,法庭亦明白有關判決的爭議性非常大,因而決定暫緩執行判決12個月,留待立法機關修改相關的法例。
 
雖然法庭一再重申判決只涉及變性人的結婚權,並不涉及同性婚姻;但是,法庭判案時採取了一些對同性戀者爭取同性婚姻有利的原則,包括:
 

變與不變——Joanne: 選擇進行變性手術

11/07/2013
Joanne (2009年完成變性手術,是由男變女的女同志): 選擇進行變性手術 

各地有關變性人婚姻的資料

11/07/2013
在W案的判詞中,終審庭法官根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的資料,指變性人可以在中國內地、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日本、南韓、印尼、澳洲及新西蘭合法結婚。歐洲議會也根據歐洲人權公約要求47個會員國容許變性人合法結婚。(第18段)
 

接納與盼望不可兼得?變性人結婚案的神學反省

11/07/2013

最近香港的終審法院宣判變性人可以用變性後的性別申請結婚。雖然法庭的判詞強調這個決定並不涉及修改婚姻的定義,卻未有澄清因這次判決(特別是對性別的定義)所帶來的一大串疑問,譬如說:有一對男女已結婚,後來丈夫透過變性手術變成女性,本來的婚約是否會因她現在女性的身份而自動廢除?如果兩人有孩子,孩子還有沒有爸爸?還是法律上應廢去父和母的分別?如果婚約持續有效,她們是否成為同性配偶?不過,法律上的問題,或該留待法律學者去慢慢研究,筆者只是想對判詞中的人觀作出一些提問,從而帶出一些牧養的建議。

明光社十六週年研討會 ── 變性人的法理情

22/06/2013

明光社、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合辦

終審法院判變性人W可以結婚。判辭中提到將婚姻中的女性定義由出生時的生理性別,擴闊至心理性別及社會性別,亦將婚姻法所指的女性囊括完成變性手術後的變性人,表示婚姻法上應一致承認變性人新的性別身份。雖然判辭強調香港婚姻法仍然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但亦對香港婚姻法有新的詮釋,我們不能忽視判決所帶來的文化上的移風易俗和一些連鎖問題,例如:

可變與不變之間

22/05/2013

法庭的判決改變了,在原訟庭和上訴庭要求以新的性別身份結婚皆敗訴的變性人W小姐,終審法院改判她勝訴。問題的主要爭論是W小姐雖然身份證上的性別已經改為女性,但是,當她申請與一名男士結婚的時候,由於出世紙的性別仍然是男,因此被拒絕。終審法院認為只准天生的男女結婚,可以繁衍下一代的觀念需要與時並進,而變性人雖然是少數,但大眾共識不是否定小眾權利的理由,因此,以四比一裁定W小姐勝訴。

變性人的性別身份

16/05/2013

看過湯漢斯的電影《機場客運站》的觀眾都應該體會,一個無國家肯收留,成為人球淪落機場的人是十分值得同情的,因為人總是渴望有一個清晰的身份和歸宿。而香港終審法院裁定變性人可以新的性別身份結婚,其實亦是為他們找到了一個歸宿。